大连理工大学预聘、准聘、长聘一体化
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加速跑,进一步强化新时代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队伍质量,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按照“分类施策、规划牵引、核岗定编、梯次推进”的原则,建立并形成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创新人才的自主培养能力,不断增强世界优秀人才的吸引能力,引进培育一批战略科学家、一流学科领军人才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人才和专职科研队伍。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学科建设目标、人才培养任务和学校核定的教师数量,制定人才队伍规划,明确岗位类型、数量、职责以及补充条件等。以提高优秀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增量为目标,坚持高标准引进和培育人才。
第二章 岗位类型与设置
第四条 中级职称岗位依次设置为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和助理教授,原则上聘期均为三年。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分为A/B/C三类岗位,助理教授岗位原则上为本校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聘期结束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应聘。
第五条 高级职称岗位(以教学科研岗教职为例)设置为预聘副教授、长聘副教授、准聘教授、长聘教授。预聘副教授和准聘教授岗位聘期均为六年(亦即,六年考察期),其中准聘教授分为A/B两类岗位;长聘副教授和长聘教授岗位聘期均为十年,分为A/B两类岗位。长聘副教授岗位原则上为预聘副教授聘期结束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应聘;长聘教授岗位原则上为准聘教授聘期结束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应聘。
第六条 晋升模式原则上为“预聘副教授-长聘副教授或长聘教授”和“准聘教授-长聘教授”。受聘为中级职称岗位、预聘岗位或者准聘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未获得长聘岗位或者更高职称岗位,合同期满自动终止;中期考核未达标者,发放基本保障工资(岗位和薪级),直至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第七条 教学系列和科研系列教职参照教学科研岗教职执行。
第八条 预聘副教授、长聘副教授、准聘教授、长聘教授称谓仅作为内部分级管理使用,对外统称副教授、教授。
第九条 同等条件向原体系教师开放,不断完善引育人才发展体系。
第三章 新引进教师聘任与考核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博士后进站后聘为助理研究员,原则上由学校和二级单位组织聘任和考核(管理重心下移单位自行开展相关工作)。聘期三年,优秀者可在第二年结束后申请助理教授或预聘副教授等岗位。工资待遇在聘期内为固定数额。
第十一条 助理教授
聘期三年,原则上优秀者可在第二年结束后申请预聘副教授等岗位。工资待遇在聘期内为固定数额。
第十二条 预聘副教授
由学校组织聘任和考核(管理重心下移单位自行开展相关工作),二级单位根据岗位聘期目标确定中期考核目标(需经学校审定通过),不设置逐年考核目标。中期考核优秀者,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申请准聘教授岗位。中期考核合格后,至聘期结束前,可隔年申请长聘副教授或长聘教授岗位。工资待遇在聘期内为固定数额。
第十三条 准聘教授
由学校组织聘任和考核(管理重心下移单位自行开展相关工作),二级单位根据岗位聘期目标确定中期考核目标(需经学校审定通过),不设置逐年考核目标。中期考核合格后,至聘期结束前,可隔年申请长聘教授岗位。工资待遇在聘期内为固定数额。
第十四条 各类型岗位考核阶段的晋升和流转等比例,由学校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和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情况进行明确。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实行差异化待遇,允许各学科在学校指导性待遇的基础上增加额度,增量部分自行解决;对学校亟需发展的学科方向,增量部分一事一议,报学校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策。
第四章 选聘流程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公布岗位条件、标准、职责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人才人事工作小组,为本单位人才引进与培育等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小组成员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人才人事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学科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组建引才育才专家库,由校内外知名专家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30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专家库名单需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考核评价工作,由各二级单位人才人事工作小组牵头,从引才育才专家库抽取专家,共同组建专家组,专家组需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得少于11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3人。对于高级职称岗位应聘者,需至少同一个二级学科3名教授一对一访谈后提出聘任意见建议。引进人才的代表性成果需送外审专家审议。
第二十条 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助理教授岗位的人选由各二级单位专家组遴选。预聘副教授、准聘教授岗位面试采取“应聘人+培养人”双答辩人模式,其中管理重心下移单位,由本单位专家组遴选,遴选结果需报主管副校长审批,每半年向校长办公会做专项汇报;其余单位由学校人才引进评审会专家组遴选。
第二十一条 长聘岗位人选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拟聘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特殊人员可由学校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出拟聘方案。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对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或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拟聘方案进行最终审定。
第二十三条 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的人选,公示无异议,签订合同,办理聘任手续。
第五章 薪酬福利与岗位级别
第二十四条 总人力成本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等。对于亟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安家费。
第二十五条 来校工作未满三年的人员离职,需返还全部安家费;来校工作满三年的人员离职,需按比例返还安家费;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助理教授、预聘和准聘教师等办理工作证、校园卡等证件;在校工作期间可享受人才公寓、子女入托入学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长聘教授A类岗位级别为三级、B类岗位级别为四级,长聘副教授A类岗位级别为五级、B类岗位级别为六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若管理重心下移单位无法认真履责,则取消其用人自主权。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三十条 本方案及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